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以“贴近会员、贴近企业、贴近行业”为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各种形式的省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 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评价四川机械工业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发布四川机械工业科学技术重大进展;
三、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成果、产品鉴定以及技术标准的编制起草工作;
四、受相关部门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的服务工作;
五、 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六、 开展机械类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生就业指导培训,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技工技能鉴定服务、培训,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七、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经相关部门同意,奖励、推荐有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七条 理事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员工作。授权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吸纳及会籍管理工作;委托各专委会、分会,各市州机械工程学会及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科协组织推荐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条件 :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 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二、凡本会会员,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由本会推荐成为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
1. 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备丰富实践经验者;
2. 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项者;
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 担任本会、本会专委会、分会或市州机械学会的理事(或委员)职务者;
5. 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单位会员的条件:
凡与本会及所属专委会、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相关组织推荐,经本会批准,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备案;授权市州学会发展会员,且报本会统一上报总会备案,由本会颁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员证及证章。
2、高级会员:个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推荐,或由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单位会员: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会直接或本会专委会、分会推荐发展,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统一的单位会员证书,亦可挂牌,标准统一,自行制作。本会单位会员即本会理事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免费获得“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简讯”;
5.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高级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权利外,还享有:
1. 免费获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讯》;
2. 享有参加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和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优先权;
3. 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二、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和相关技术服务等。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 按时交纳会费(可一次性交纳个人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 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 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专委会、分会或市州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4、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5. 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学会工作者;
6. 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市、州机械学会和单位会员推选产生。任期内的理事会理事为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审议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常务副秘书长人选;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各专委会、分会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任委员的聘任;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9.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0.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理事候选人员由各专委会、分会,各市、州学会和秘书处按地域、专业和部门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为学会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关专家出任学会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荐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有关方面的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1、3、5、6、7、8、9、10、11项的职权,及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 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理事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4.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 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出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4.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有关方面顾问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 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 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3. 常务副秘书长除以上职责外,还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秘书人员由各主任委员聘任,省学会秘书处专职人员分工协助、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专委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十九条 各专委会、分会不得另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条 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是“四川省机械工程学XX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机械工程学XX专委会”,“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XX分会”,。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专委会、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 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 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 制订专委会、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 组织表彰奖励;
5. 通过市州机械学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专委会、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专委会、分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根据需要,专委会、分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和荣誉职务及顾问等。专委会、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其委员会批准聘任。
专委会、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40人。
专委会、分会委员会任期为四至五年。主任委员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三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名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专委会、分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委会、分会秘书组的日常工作。专委会、分会秘书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专委会、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专委会、分会秘书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单位。专委会、分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和市、州机械工程学会建立业务指导关系,本会各专委会、分会与市、州学会下属之对应学术机构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经本会推荐,申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推荐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每二年评审一次),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审批;推荐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每五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配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的实施,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性学术年会,同时表彰奖励一次优秀科技论文;每五年表彰奖励一次学会工作先进工作者;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由各专委会、分会、市、州机械学会推荐,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本会随时向上级各有关部门推荐、报送各类科技拔尖人才及优秀科技论文等奖项。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3. 政府拨款与资助;
4.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 利息收入;
6.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徽为由4个花瓣和齿轮组成的图案,图案下方配以本会大写英文缩写SCMES,如图所示。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动议,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 2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2014年2月26日核准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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