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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表彰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奖励在推动机械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组织和学会工作者,充分调动会员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机械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组织推荐以下奖励:

    (一)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设立的《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我会受四川省经委委托负责四川地区的组织推荐工作,该奖项的推荐、评审等按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执行,不在此条例中另述。

    (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设下列三个专项:

    1.《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

    2.《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

    3.《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三)《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

    (四)《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

    (五)《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

    以上奖项按总会相关奖励要求推荐申报,不在此条例另述。

    第三条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设以下奖励:

    (一)《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优秀科技论文奖》;

    (二)《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工作者》;

    (三)《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第四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开展学会的奖励工作,根据各奖项的特点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奖励评审组。

    评审组成员由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聘请权威人士担任。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优秀科技论文奖》授予在由四川省机械工程或系统或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系统主办(合办)的学术期刊上或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并被会议评为优秀论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学术上达到省内、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在理论研究、实用技术上有新的观点或重要突破;

    (三)对机械科学技术或机械工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工作者》授予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一)多年(含三年)从事学会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二)积极从事学会工作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兼任学会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学会工作者包括: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系统各级组织的理事、委会,专(兼)职学会工作人员,学会系统事业实体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系统主办(合办)的期刊编委会成员和编辑部工作人员等。

    第七条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在年度学会工作中富有创新精神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委会、分会和市州机械工程学会及相关单位:

    (一)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促进科技发展、科学普及、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组织机构健全,学术活动规范,并在同行业(本地区)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三)工作积极主动,按时、优质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推荐渠道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候选项目由秘书处,各专委会、分会,市州机械工程学会推荐或自荐,每个单位推荐(含自荐)的数量不超过二个。

    推荐(自荐)《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集体》,须按要求填写推荐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资料(电子版)一份。

    推荐《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优先科技论文》候选论文、《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关材料(电子版)一份。

    第九条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各项奖励的推荐时间为当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以具体通知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工作秘书处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如推荐书的格式、份数不符合要求、签章不齐、材料不全、填写不工整,在评审前无法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评委到会,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交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理事会审议,并做出获奖人选和论文的决议。

    第十三条  获奖名单由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秘书处以理事会名义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十四条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二名。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青年科技成就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人数不超过四名。获奖者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论文不超过一百篇。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成果奖》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原则上不超过二百项。《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工作者》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原则上不超过四百人。获奖者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分会/学会奖》每年授予一次。获奖单位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获奖论文不超过五十篇。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

    以上为总会设奖,我会负责组织推荐。以下为本会设奖项目。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工作者》每五年授予一次,每次授予原则上不超过八十人。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

    《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学会工作先进集体》每年授予一次。获奖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的冠名权,须经学会理事会审定。

    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奖人员和获奖论文的事绩不实或有较大的出入等问题,经核实而不宜获奖者,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撤销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理事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理事会委托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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